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排除火灾隐患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很强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宣传工作至关重要。当前,我州已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抓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广电、报社、教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防火部门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做到防火宣传教育“进林区、进学校、进景区”,提高林区群众和施工、旅游等人员的安全用火意识,增加防火警示标志和宣传标语,积极营造“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森林草原防火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为避免火灾发生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整改活动。重点是对林区水电施工区、矿产开采区、输电线路区、旅游景区等地段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六、进一步加强防火办事机构建设,增强防火执法力度
州、县市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级编制、组织部门要按照《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99号)等有关规定,尽快核定指挥部办公室的级别和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形成自下而上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对因森林草原防火办力量不足、不配备必需的工作设备,致使工作开展情况不能及时做到上传下达、火情信息不能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延误战机,甚至出现工作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严格按照《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加大对森林防火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要做到“见烟就查、冒火就罚”。森林公安要把林火案件的查处作为重中之重,抽调精干警力,以最快速度侦破火案,从重从快处理肇事者。对影响恶劣、损失巨大的,可依法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形式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达到扩大影响、震慑犯罪的目的。在严惩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同时,对管护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也要分析原因,倒查追究责任,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处分的要处分,决不能姑息迁就。要利用林火典型案件在群众中开展警示教育,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片,并从中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加强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