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三个开发区(新区)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若干问题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93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越城区范围内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09〕76号)精神,2009年8月由市教育局承担的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范围内的初中、小学、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除镜湖中学、文澜中学外)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移交越城区政府,原开发区(新区)的其他管理职能不变。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协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区学前教育发展有关问题
(一)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问题
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7〕51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市区学前教育的意见》(绍政发〔2008〕70号)精神,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范围内合格幼儿园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专项补助经费、幼儿教师专项培训经费,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由市财政补助给越城区,由越城区负责安排解决。
(二)学前教育发展主体问题
根据绍政发〔2008〕7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绍兴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4〕11号)和绍市教幼字〔2004〕54号文件精神,三个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所辖镇政府为辖区内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幼托园所布局;办好镇中心幼儿园;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中心村幼儿园建设;在城中村建设和新小区开发时统筹配套建设幼托园所。
2.加强辖区内幼托园所登记注册、停办注销等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幼托园所主办者依法办园,对不符合条件设置的幼托园所进行清理整顿。镇属幼托园所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审批、管理,并将审批结果报开发区(新区)社事局、越城区文教局备案。
二、关于学校建设和维修问题
根据绍市委办发〔2009〕7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农村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7〕53号)、绍政发〔2008〕70号文件精神,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负责实施辖区内学校布局调整和基本建设。学校日常维修由越城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