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定。州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最后形成的复审意见,向州政府推荐评定。
(三)公示。在全州公示经州政府同意评定的州级信用村名单,公示期为7天。
(四)颁证和公告。由州政府向信用村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州级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
(一)申请。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择优向州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信用乡(镇)材料,州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州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复审。
(二)评定。州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最后形成的复审意见,向州政府推荐评定。
(三)公示。在全州公示经州政府同意评定的州级信用乡(镇)名单,公示期为7天。
(四)颁证和公告。由州政府向信用乡(镇)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 评定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评定小组每年对新申请农户、行政村、行政乡(镇)按程序进行信用评定。对存量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按“一年一调整、两年一复评”的原则,进行信用调整和复评。如评定对象有重大变化,可随时调整。调整和复评分别由州、县两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信用评定和复评原则上安排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四条 复评时,应根据信用评分重新核定信用农户的信用等级,对信用评分达不到信用户评定要求或存在严重失信情况的实行否决制;对达不到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条件或存在严重失信情况的实行否决制,由州、县两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变更信用农户等级或取消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称号。
第六章 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信用农户信贷优惠政策。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结果,结合本单位信贷管理要求,按照“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信用乡(镇)+非信用村+信用农户”、“非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非信用乡(镇)+非信用村+信用农户”、非信用农户分别核定不同档次的信用贷款额度,实行差别化利率优惠。
第十六条 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惠政策。推动农业、林业、畜牧等涉农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向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实施产业政策倾斜、信贷优惠、财政扶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优先安排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对评定为州级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单位,各部门要按相关要求落实奖励措施,并将参评村、乡(镇)在信用创建工作中的成绩纳入各级政府的年终工作考核,对乡(镇)一级公务员,要根据其个人信用状况和所做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此作为公务员任用、提拔的一个依据。对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发〔2009〕26号)文中所列附件《州级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标准暂行办法》已纳入本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凉山州农户信用评分参考标准
附表2:凉山州州级信用村评分标准
附表3:凉山州州级信用乡(镇)评分标准
附表1:
凉山州农户信用评分参考标准
评分指标
| 计 分
|
| Ⅰ
| 得分
| Ⅱ
| 得分
| Ⅲ
| 得分
| Ⅳ
| 得分
|
基本信息(10分)
| 年龄
| 25-40岁
| 1
| 40-60岁
| 0.7
| 18-25岁
| 0.2
| 16-18岁、60岁以上
| 0.1
|
| 文化程度
| 大专以上
| 2
| 中专及高中
| 1.5
| 初中及小学
| 0.5
| 文盲
| 0
|
健康状况
| 良好
| 1
| 较好
| 0.7
| 一般
| 0.3
| 丧失劳动能力
| 0
|
婚姻状况
| 已婚
| 2
| 丧偶或离异,有子女
| 1.3
| 丧偶或离异,无子女
| 0.6
| 适龄未婚
| 0.1
|
家庭劳动力状况
| 3人及以上
| 4
| 2人
| 2.5
| 1人
| 1.5
| 无
| 0
|
信用履约与担保情况(28分)
| 各种欠费
| 0元
| 5
| 200元以内
| 2
| 200元以上
| 0
| —
| —
|
| 贷款违约次数
| 0次
| 10
| 1-2次
| 8
| 3次
| 4
| 4次及以上
| 0
|
农户联保或商户联保
| 已参加
| 2
| 未参加
| 0
| —
| —
| —
| —
|
参见保险情况
| 已投保
| 5
| 未投保
| 0
| —
| —
| —
| —
|
贷款五级分类
| 正常
| 6
| 关注
| 2
| 次级
| 1
| 可疑或损失
| 0
|
家庭经济
状况
(22分)
| 上年度人均收入
| 与本县农民人均年收入之比大于等于3
| 6
| 与本县农民人均年收入之比大于等于2
| 4
| 与本县农民人均年收入之比大于等于1
| 2
| 与本县农民人均年收入之比小于1
| 1
|
| 非货币性资产(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家电、家具等)
| 30万元及以上
| 5
| 20万元及以上
| 3.5
| 10万元及以上
| 1.6
| 5-10万元
| 0.8
|
货币性资产
| 3万元及以上
| 5
| 1.5万元及以上
| 3
| 1万元及以上
| 1.6
| 5千-1万元
| 0.8
|
经营能力
| 优秀
| 4
| 良好
| 3
| 一般
| 2
| 差
| 0
|
经营状况
| 良好
| 2
| 一般
| 1
| 差
| 0
| —
| —
|
家庭特别评分信息(40分)
| 社会(村委会)评价
| 优秀
| 5
| 良好
| 2
| 一般
| 1
| 差
| 0
|
| 金融机构评价
| 各行平均测评值85分及以上
| 35
| 各行平均测评值70分及以上
| 25
| 各行平均测评值60分及以上
| 20
| 各行平均测评值60分以下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