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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分级确定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机构。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坚持“政府领导、人行推动、涉农政府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原则。州、县(市)两级的审定工作分别由州、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条 凉山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负责协调采集全州农村信用信息,对各县(市)推荐申报的州级信用村、信用乡(镇)进行初审并上报州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未设立人民银行县支行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协调采集各县(市)农村信用信息,对县级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进行等级评定并上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择优向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州级信用村、信用乡(镇)。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信用农户评定标准。按照《凉山州农户信用评分参考标准》(附表1),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内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三级信用农户所需达到的分值标准。信用农户的评定由各县(市)自行组织开展,无需向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州政府暂不开展州级信用农户的评定。
  第七条 州级信用村、乡(镇)评定条件。
  (一)获得当年县级(含县以上级)信用村称号(以政府发文为准),且在当年县级信用村评定中总分在80分以上的,可由各县(市)推荐参评州级信用村。
  (二)获得当年县级(含县以上级)信用乡(镇)称号(以政府发文为准),且当年在县级信用乡(镇)评定中总分在80分以上的,可由各县(市)推荐参评州级信用乡(镇)。
  (三)州级信用村、乡(镇)的具体评定标准详见附表2、附表3,县级信用村、乡(镇)的评定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州级信用村、乡(镇)的评定标准自行制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信用农户评定程序。
  (一)申请。由农户向所在村评定小组提出申请。
  (二)评定。村评定小组初审后,将农户申请上报所在乡(镇)评定小组;乡镇评定小组根据申请农户信用评分结果、本地信用农户等级划分标准和村评定小组意见,确定申请农户信用等级。县级农村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对乡镇评定小组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进行最后审定。
  (三)公示。在申请农户所在村公示由乡镇评定小组确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公示期为7天。
  (四)颁证和备案。由县(市)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农户颁发《信用证》和授牌;信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报州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县级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申请。村委会向所在乡(镇)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评定小组初审后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二)评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标准对行政村申请进行评定。
  (三)公示。在申请村所在乡镇公示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信用村名单。公示期为7天。
  (四)颁证和公告。由县(市)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村颁发牌匾和证书,张榜公布,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信用村信息上报州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县级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
  (一)申请。乡(镇)政府向所在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标准对乡(镇)申请进行评定。
  (三)公示。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公示信用乡(镇)评定结果。公示期为7天。
  (四)颁证和公告。由县(市)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乡(镇)颁发牌匾和证书,张榜公布,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信用乡(镇)信息上报州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州级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申请。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择优向州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信用村材料,州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州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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