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省相邻省份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3)国家宣布全国进入Ⅳ级响应。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省卫生厅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或按照国家卫生部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报请省政府启动陕西省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陕西省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1.2应急响应措施
在应对准备阶段的基础上,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加强人间流感监测,农业、林业部门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新型流感病毒所致的人间或动物疫情,强化流感病毒流行相关异常事件的报告。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适时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
(2)出入境检验检疫。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和物资加强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移交可疑病例,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受污染物资。
一旦发现有发热(腋下体温≥38℃)症状者,由检验检疫部门在有防护的条件下移交机场卫生部门,实施医学观察。国家质检总局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对无异常者,发放《就诊方便卡》,做好同机乘客的详细登记后由检验检疫部门将登记信息转给机场卫生部门。
(3) 机场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西部机场集团卫生部门负责在机场设立医学观察病房,对检验检疫部门移交的来自有确诊病例的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体温≥38℃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将有关医学观察的信息报告当地卫生部门(西安咸阳机场报西安市卫生部门)。发现疑似病例时将其同机乘客的相关信息报当地市级疾控中心。
在机场附近选择可容纳目前入境最大飞机乘客数量的宾馆,一旦在飞机上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时对同机旅客进行隔离观察。
各机场所在市卫生部门(西安咸阳机场由西安市卫生部门)负责对机场进行医学观察的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指导、标本采集、初检及疑似病例的转运工作。机场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时派遣专人专车,在有防护的条件下负责转送至各市指定的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4)医疗救治。卫生部门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工作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的准备。
(5)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落实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做好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为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提供生活保障的准备。
(6)应急培训。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针对新型流感病毒开展相关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7)疫苗、抗病毒药物和诊断试剂等物资的储备。省卫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对疫苗、药物、器械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计划进行评估,提出储备需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疫苗和药物的质量监管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储备任务。省物价局加强对新上市的诊断试剂、抗病毒药物、器械等应急物资的价格监管。
(8) 信息通报。在应对准备阶段的基础上,卫生、农业、林业、外事等部门和军队、武警有关部门强化国内外流感疫情信息收集,加强信息沟通。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汇总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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