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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政策。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必须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措施,实现抽、掘、采平衡。瓦斯抽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82930条之规定,采煤工作面经抽采后风排瓦斯涌出量力争小于5立方米/分钟。矿井采掘部署同时做到一个工作面掘进施工,一个备用工作面抽采瓦斯,一个工作面进行回采。凡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

  五、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措施。开采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技术方案,按矿井隶属关系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认真实施。煤矿企业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六、加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凡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使用不正常的矿井,按矿井隶属关系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比照事故调查处理。凡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仍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强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各市、县政府和省属煤矿企业集团要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达标验收工作。2011年底前,生产矿井标准化达不到三级以上标准的,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达标的,由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联合试运转时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否则不得予以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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