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11〕71号)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议和国家安监总局近期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三超”行为。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监管责任主体,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好职责。对于行政区域内存在无证无照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要组织力量,坚决打击和取缔。对与国有大矿相邻的小煤矿,其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必须由国有大矿托管。未托管的小矿,一律停产。严禁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存在“三超”行为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处200万元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现行政区域内有非法违法煤矿的,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县(区、市)、乡(镇)政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必须为同一人,且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目前企业法定代表人与矿长不是同一人的,2012年1月底前必须整改到位,不具备矿长任职资格的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逾期达不到要求的煤矿,暂扣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三、认真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和评估办法,组织对管辖煤矿企业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渭南、铜川、咸阳市及黄陵县所属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必须停产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一律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全省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及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