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九)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未出台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办法的城镇,要根据当地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积极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采用处理新技术和新工艺,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保障设施建设。在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按照《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陕政办发〔2008〕25号)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落实责任。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有计划地抓好各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市、县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明确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进行考核评比,对建成运营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等级评定,监督垃圾收费及使用情况。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编制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负责搞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厅负责研究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省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十三)强化宣传。各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同时,应大力宣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