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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发证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为村或乡镇集体组织(村或乡镇企业)。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办公所在地统一受理所辖区村或乡镇集体组织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资料,对已经登记发证的,一并按要求补正相关资料。对申请人资料经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由市土地登记权属中心予以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六、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登记发证时间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底结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底结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底结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底,处置和解决历史遗留和权属纠纷问题,并将确权登记结果呈报上级有关部门。

  八、《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领取上述证件后,原有的证件一律作废。证书实行凭证管理制度,是土地征收、补偿最有效的法律凭证,逾期不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将不受法律保护。

  九、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本市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依照本通告及指界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出席现场指界。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席现场指界的,按违约缺席规定办理,权属界线以法律规定及指界人的指界作为确权、定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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