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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辖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体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西宁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均为登记范围。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及乡镇、使用宅基地的村民、集体建设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或乡镇企业)为登记对象。

  二、登记发证主管机关

  市区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三县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各县政府组织,各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及发证程序

  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人为村及乡镇土地所有权人,由西宁市成立集体土地工作组到所在的村镇现场办理确权、调解纠纷。由工作组工作人员指导并由所有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相邻村或乡指界确认,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在西宁市公开媒体公告(期限1个月),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土地登记权属中心给予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与发证程序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为本村村民,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办公所在地统一受理所辖区村民登记发证工作,村民按要求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资料,对已经登记发证的,一并按要求补正相关资料。对申请人资料经核实符合登记条件、在西宁市公开媒体公告(期限1个月),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土地登记权属中心予以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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