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核查车辆完税情况,并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车辆纳税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八条 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履行职责,并会同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信息统计体系,实现数据共享。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甘政发〔2007〕82号)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
单位 | 年 基 准 税 额 | 备注 |
现年税额 | 幅度税额 | 拟调整
税额 | 比原税
额增加 |
乘
用
︹
按
发
动
机
汽
缸
容
︵
排
气
量
︶
分
档
︺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240元 | 60元至360元 | 240元 | 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 | 360元 | 300元至540元 | 420元 | 60元 |
1.6升以上至2.0升(含) | 360元 | 360元至660元 | 480元 | 120元 |
2.0升以上至2.5升(含) | 360元 | 660元至1200元 | 720元 | 360元 |
2.5升以上至3.0升(含) | 360元 | 1200元至2400元 | 1800元 | 1440元 |
3.0升以上至4.0升(含) | 360元 | 2400元至3600元 | 3000元 | 2640元 |
4.0升以上 | 360元 | 3600元至5400元 | 4500元 | 4140元 |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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