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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核查车辆完税情况,并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车辆纳税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八条 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履行职责,并会同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信息统计体系,实现数据共享。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甘政发〔2007〕82号)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
单位
年 基 准 税 额备注
现年税额幅度税额拟调整
税额
比原税
额增加

















1.0升(含)以下的每辆240元60元至360元240元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360元300元至540元420元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360元至660元480元1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360元660元至1200元720元36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360元1200元至2400元1800元144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360元2400元至3600元3000元2640元
4.0升以上360元3600元至5400元4500元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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