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二环线内企业转型发展服务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00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绍兴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33号)精神,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区产业布局,提升中心城市品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二环线内企业转型发展服务业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对非工业企业(如建筑施工类企业等)的工业(仓储)用地(不含已征用、未建的闲置用地),符合绍政发〔200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意转型。经批准认定转型为服务业的,其合法建筑和设施按评估价一次性予以补偿,补偿总额不超过该转型企业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60%。
二、经市发改委认定在绍政发〔2008〕33号文件前自行已发展为服务业的,企业自愿申请,经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意转型。企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变更为商服用地,同时按2004年《绍兴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不享受绍政发〔2008〕33号文件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