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完善教师奖励机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改善广大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广大教师营造相互交流提高、潜心教书育人的良好环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好权力、履行好义务。建立自治区特级教师经常性评选工作机制,自治区每三年评选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并将自治区特级教师的评选比例由1.5‰提高到3‰。每三年由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一批全区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对其中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优先推荐评选自治区政府津贴或国务院津贴人选。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和农村教师进行疗养。
四、加强领导,确保中小学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中小学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当地人才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工作措施,大力营造加强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扎实推进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把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机制,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六)强化责任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切实建立校长和教师管理责任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明晰职责,落实责任。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二十七)落实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自治区财政的专项资金逐年加大,支持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学校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二十八)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把落实本《意见》纳入对市、县(区)责任制考核和“对县督导”的评估范围,适当提高评估权重和分值,并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评估各地中小学管理体制、校长配备、师德建设、教师资源配置、教师待遇、培训经费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实际情况,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