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建立中小学教师轮岗流动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规划,统筹实施教师轮岗流动工作,加快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县域内定期轮岗、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制度,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镇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和特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十九)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到2015年前,使全区中小学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75%以上,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高中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十)实施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岗位培训计划,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组织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加快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骨干教师培训体系,从2011年起,用4年时间遴选培养3600名自治区级骨干教师,使自治区级骨干教师数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比例由现在的2%增加到8%。重点支持1000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到国家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全国职教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
(二十一)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对年龄偏大、长期有病且不适应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分流工作,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年内凡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对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本人不愿意提前退休或者达不到提前退休年龄的不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各市、县(区)通过组织统一考试考核的办法,将其调整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调整后所空出的编制,全部用于招聘教师。市、县(区)要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统筹解决小学教师年龄结构不合理和发展学前教育师资不足的问题。严肃纪律,坚决杜绝聘用新的代课人员。
(二十二)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倾斜政策。在实施骨干教师培养、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等项目时,要向农村中小学倾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向基层倾斜,向农村中小学校倾斜,逐步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鼓励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绩效工资要向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倾斜,向一线骨干教师倾斜,依法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各级政府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医疗保险、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评审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积极开展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农村教师住房困难,改善其居住条件。
(二十三)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教、从严治教,严格按照《
教师法》、《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教师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坚决杜绝教师违背职业道德要求的不良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学校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监督,积极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师德建设进行评议。引导广大教师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对违反《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予以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