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健全校长培训制度。自治区负责高中校长的培训,初中校长和小学校长的培训分别由市、县(市、区)承担。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制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中小学校长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中小学校长的素质。校长培训包括: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在一年内参加累计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用的必备条件。实施名校长培养工程。通过开展“牵手工程”等项目,创造区内外校长交流研讨平台,选派中小学校长到发达省区教育机构挂职锻炼,培养一批全区名校长。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骨干校长,要进行研修培训或高级研修培训。没有按计划接受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时数的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应令其在一年内补正;期满仍未能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提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能继续担任校长职务。
(十)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制度。中小学校长的考核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校长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奖惩、绩效工资发放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强中小学校长监督。实行中小学校长年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的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中小学校长离任前,必须经过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实行校长年度述职述廉制度,校长每年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十二)健全中小学校长奖惩机制。自治区党委、政府每三年评选一批全区优秀中小学校长。各地党委、政府要对绩效突出、群众满意、办学质量高、做出显著成绩的校长,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校长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因指挥不当、管理不善,致使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或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予以解聘、停职或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