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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1年11月14日 宁党发〔2011〕53号)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区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提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的,以理顺管理体制为重点,以深化制度改革为动力,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加大投入,狠抓落实,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推动我区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满足需求与提高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坚持教师资源配置均衡性原则,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全面提高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长、师资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开放、流动、竞争、有序的原则,正确处理流动与稳定的关系。坚持依法治教的原则,依法保障校长、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和建设校长教师队伍。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完善中小学校长、教师培养培训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校长的管理能力和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
  二、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
  (三)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熟练掌握一至两门学科教学。校长须在副校长岗位上任职2年以上,副校长须在学校中层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初级中学校长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原则上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管理和选用制度。进一步理顺校长管理体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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