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纳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出租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有特殊规定用途的房产。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房产出租,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租(借)期未满的房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借)期届满,原租(借)期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房产出租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房产出租,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3.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4.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结果备案表
附件3: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
出租出借单 位 | 单位名称 | | 负责人(签章) | |
单位地址 | | 经办人及联系号码 | |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情况 | 物业名称 | 房屋坐落及面积 | 出租出借面积 | 账面价值 | 权证情况 | 出租出借形式 | 出租出借期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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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