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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纳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出租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有特殊规定用途的房产。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房产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租(借)期未满的房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借)期届满,原租(借)期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房产出租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房产出租,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3.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4.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结果备案表

  附件3: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
  出租出借单 位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章) 
单位地址   经办人及联系号码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情况物业名称房屋坐落及面积出租出借面积账面价值权证情况出租出借形式出租出借期限备注
        
        
        
        
        
申请理由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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