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参考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文件以及省厅规定。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经批准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应依法纳税,所形成的收入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房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招租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房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房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拟新增或原租借到期的房产进行出租、出借的,须在出租、出借前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提出房产出租、出借方案,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参照上一轮招租成交价,合理确定出租房产的招租底价。出租房产账面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经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审批。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出租、出借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竞价、招标。
(三)签约。按成交价格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并规范收入管理。
(四)备案。招租、出借房产工作完成后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房产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出借理由以及对承租(借)方的行业要求等〉;
(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
(三)拟出租、出借房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将出租房产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移送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拍卖或电子竞价等方式确定承租户。
情况特殊的可由单位自行公开招租,通过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租户。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招租完成后应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税费负担;
(六)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七)提前终止约定;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九)其他约定条款。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以内,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房产出租到期后,如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