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第三十七条 对报损和核销的资产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达资产处置审定意见。
第六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土地使用权收益和其他相关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房改房出售收入,按现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以及资产管理中心集中处置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市财政局委托资产管理中心按实际情况核定相关税金、评估费、服务费、拍卖佣金等费用。有关费用由资产管理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后直接支付。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统一纳入部门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维护、更新及新增等需求,由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和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及财力情况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绍市财行〔2008〕19号文即行废止。
附件: 1.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2.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附件1: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规格型号 | 购建日期 | 计量单位 | 单位价值 | 数量 | 账面价值(元) | 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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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