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规定标准(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规定标准(限额)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
  (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固定资产清单、状况说明,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除外)实行集中处置。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承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事务。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单价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时,原则上应移交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单价5000元以上的报废固定资产时,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申请处置单位和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财政局意见,核对需移交资产的账册和凭证,确保账实相符,并列出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市财政局根据资产移交结果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中心对划入的资产应当进行分类管理,确实无使用价值的资产应当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对有使用价值的,要妥善保管,区别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及时通过有关媒介发布待处置资产信息,按规范程序处置各项资产。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提高资产处置工作效率,及时上交资产处置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中心可按照处置资产获得的收入提取一定服务费用。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单独设立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并分季度将资产财务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年度资产财务情况经中介机构审计后,于次年3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报损和核销

  第三十二条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损和核销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规定标准(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规定标准(限额)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申请文件;
  (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报损价值清单,并附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的申请文件;
  (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申请文件;
  (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