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0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场地等不动产;汽车和船舶;单位价值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成套设备、成批合计8万元以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规定标准(限额)以上的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规定标准(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分类资产价值500万元以下由市财政局审批;分类资产价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规定标准(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规定标准(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