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机构向担保代偿项目(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区(县)财政局审核补偿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资格、条件的规定。
(三)区(县)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代偿情况和原因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对区县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核定补偿金额、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自负担的比例。
(五)市财政局将核定的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补偿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财政局。
(六)区(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补偿金额,将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偿资金拨付至相关担保机构。
第四章 补偿额的计算与分担比例
第十条 代偿损失补偿额的计算将根据担保项目代偿损失,以及担保机构担保规模、已取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等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一)对担保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达到净资产的3-5倍(不含5倍),且其在已取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助后,仍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的,可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20%-30%进行补偿。
(二)对担保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达到净资产的5倍(含5倍)以上,且其在已取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助后,仍有较大损失的,则可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30%-40%进行补偿。
(三)对担保对象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如担保机构又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款有关条件的,补偿比例可提高至40%-50%;如担保机构又同时符合上述第(二)款有关条件的,补偿比例可提高至50%-60%。
代偿损失补偿额的计算公式:
代偿损失补偿额=代偿实际损失额×补偿比例
代偿实际损失额=担保代偿额-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和其他途径已追回的金额-已取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上述担保损失补偿额,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对象属地化原则,由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担保对象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市与区(县)按6:4比例分担;担保对象属一般企业的,市与区(县)按5:5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