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二年以上。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已按规定提取和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
(四)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当年新增单户企业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下同)的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70%以上,或当年新增单户企业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五)当年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到净资产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六条 申请代偿损失补偿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被担保企业与担保机构之间没有资产关联关系。
(三)单个项目担保责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且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净资产的10%。
(四)担保的项目已征得担保对象所在区县(纳税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同意。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11〕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 补偿的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上年度代偿损失补偿申请受理期限。
第八条 担保机构申请代偿损失补偿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代偿损失补偿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
(三)担保调查、评估、审核的相关文件。
(四)反担保协议和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材料。
(五)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
(六)代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七)法院裁决通知书。
(八)由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报表、风险准备金账户情况。
(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代偿损失补偿申请受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