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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计划生育公益救助体系建设
  1.深入实施计划生育救助制度。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规范执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对象纳入公益救助范围,实行定期救助制度,并做好计划生育公益金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衔接。
  2.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计划生育公益制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公益事业,进一步扩充计划生育冠名基金,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福利事业深入发展。
  (四)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激励体系建设
  1.落实法定奖励政策。严格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项奖励政策。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从发证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放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费;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和城市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完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逐步实现奖励制度的城乡一体化。
  2.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为本市户籍;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奖励扶助金可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累加享受。
  3.落实独生女中考加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女,在参加中考时实行加分制度。
  4.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和节育手术保险制度。逐步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对自愿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户,由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引导群众落实可靠、适宜的节育措施。
  (五)加强计划生育优惠帮扶体系建设
  1.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制度,提高特别扶助标准。享受特别扶助标准的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三是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是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市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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