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计划生育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1.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补贴制度。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酌情给予补贴,费用在各级财政及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2.落实独生子女家庭医疗优惠制度。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计划生育指导站(服务站)和指定的医院及卫生院享受咨询费、挂号费、诊疗费免收政策;在计划生育指导站(服务站)享受B超、X光透视和血、尿、便三大常规检查费减半的政策。
3.落实生育保险及计生手术费报销制度。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农村居民及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制度。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在实施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列入生育保险支付。因未实施上环等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4.完善“优生促进工程”。全面落实“优生六免二补政策”,在我市登记的适龄结婚人员享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在我市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再生育证》的待孕妇女享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前农村妇女和城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其他困难家庭、第一孩为病残儿的孕前妇女享受免费补服叶酸;困难家庭的孕产妇免费产前检查;经产前诊断机构确定需进行产前诊断的困难家庭孕妇及第一孩为病残儿的再生育孕妇免费产前诊断;父或母户籍在绍兴市区或在绍兴市区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的新生儿享受免费新生儿疾病和听力筛查;户籍在我市符合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条件的家庭享受病残儿免费鉴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绍兴市区户籍孕妇或在绍兴市区工作一年以上并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孕妇,产前筛查每人补助50元;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市区困难家庭以及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市区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外来困难家庭孕产妇每人补助500元;户籍在市区需实施康复训练的听障、脑瘫和智障等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给予残疾儿康复训练定额补助。
5.落实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保障制度。结合“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和农民健康体检,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把查环查孕与查病相结合,积极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以生殖道感染为重点的妇女病检查等服务项目,切实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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