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任务
这次文件清理范围主要是市、县两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而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或部门发布的通知、意见等如对外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也一并纳入清理范围。以前几次集中清理中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清理工作的任务是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保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等处理意见。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
1.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和为主实施该文件的清理责任部门提出保留、废止(失效)或修改的意见(详见附件),于2010年9月20日前报市法制办。经市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发文公布。少数文件如因修改条款较多等原因不能按时提出修改意见的,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列入明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对以政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自行组织清理。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先停止文件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紧密结合起来,要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要注意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引导公众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公布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4.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汇总统计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结果,于2010年11月1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有关统计表以及电子文本报市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切实抓好落实。市法制办将视情会同市监察局等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清理工作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上报。
附件:1.需清理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以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需清理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