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汤浦水库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摸排流域内各类污染源的事故隐患点,掌握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等事故敏感地点,加强水源地污染事故防范。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减轻和消除污染,并及时报告汤浦水库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搬迁、整治、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资金,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相关县(市)也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保护区范围内居民外迁,严格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村镇规模和人口机械增长。
第十九条 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区范围内水源地进行现场检查,依据有关职责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将检查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同级政府。
第二十条 违反水源环境保护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同级其他部门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违法审批或者作出错误决定的,可提请本级政府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作出错误决定的,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二条 达郭水库流域水源环境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1日市政府发布的《
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