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证汤浦水库水质满足城镇供水水质要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汤浦水库坝址以上小舜江流域全部陆域和水域(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的水源环境保护。
第三条 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改善水源生态环境。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绍兴县、上虞市、嵊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各自辖区内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市发改、公安、财政、国土、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工商等部门以及汤浦水库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绍兴市汤浦水库流域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做好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汤浦水库水源不受破坏,并有权对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市)、乡镇、村和其他有关单位要把水源保护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评定生态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
第六条 汤浦水库水源的保护区域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