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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1〕1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闽政办〔2011〕215号),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福建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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