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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来本省创办企业、年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持证人凭《居住证》及在本省自主创业或工作的相关证明,在本省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凭证可参加居住地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离开所在地时,个人帐户处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持证人子女接受高中阶段(含)以下教育,可享受居住地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三)持证人可以家庭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可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离开居住地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四)持证人可以专利、专有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经评估的最高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70%。

  (五)凭证可按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申请按揭贷款。

  (六)凭证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七)持证人可依托所在单位申报省内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创业投资资金、引智项目和评比奖励、职称评审。

  (八)凭证可在省内办理住宿登记。

  (九)国家和本省对引进人才的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居住证》分正本和副本。《居住证》持证人可为随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副本,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居住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住证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证书,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六)来本省工作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来本省创业的,应提交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七)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八)其他能反映个人业绩、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发及其相关管理,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和受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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