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内外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持证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
(二)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事务的身份凭证;
(三)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居住地、有效证件类型及其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并附有持证人照片。
第四条 在本省创业创新的非福建户籍海内外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领《居住证》:
(一)符合闽委办〔2010〕2号文件要求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创业英才;
(二)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人才;
(三)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认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