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经贸委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敦促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对列入国家和省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实施拆除,对存在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关闭。督促相关水电站科学调度电站水库水量,保障环保生态用水。
(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督促地方政府及时清理水域沿岸堆放的生活垃圾,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定点收集、清运制度,建立健全沿岸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八)省库区移民局
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库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安定稳定。加大对库区群众生产生活扶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引导库区水产、畜禽养殖户实现科学养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九)省财政厅
负责相关经费保障。
(十)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水产养殖水域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相关机关经费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点水域养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从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水产养殖规划落实和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资金保障。加强重点水域养殖管理和水域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投入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的支持力度,为编制水产养殖规划、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建立重点养殖水域环境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实施流域整治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需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和批复。
(三)纪律保障。对水产养殖规划编制、实施和重点养殖水域流域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省里将实行通报制度,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水产养殖管理和重点养殖水域流域整治工作,不得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地方,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宣传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水域养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重点水域养殖管理和流域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