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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逐级建立一套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严格规范的考核激励制度,确保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签订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实的地区和部门,按实际未完成淘汰任务数量对应扣减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分,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经济杠杆作用。贯彻落实国家电力、成品油、天然气和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措施,加大对落后产能的成本约束力。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淘汰类落后产能,实施惩罚性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加大差别电价、阶梯水价实施力度,落实和完善环保税费制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增加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企业和产品生产经营成本,促其尽快淘汰。
  (六)强化新上项目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投资项目核准标准,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优化服务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服务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握政策调控的力度与节奏,做好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权利,避免简单操作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工作交流。各地、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积极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附件:1.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3.绍兴市“五小企业”界定标准及淘汰办法
  4.绍兴市“五小企业”统计表
  5.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表
  6.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目录(2010年本)

  附件1: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月亮
  副组长:张海龙  市政府
  傅陆平  市经贸委
  成 员:杨志强  市委宣传部
  杨建根  市发改委
  徐丽东  市经贸委
  徐建璋  市监察局
  卢银银  市财政局
  马立远  市劳动保障局
  陈皆烨  市国土局
  陈金华  市农业局
  肖理生  市环保局
  吕永辉  市安监局
  吕智飞  市国资委
  张绿芬  市国税局
  章行舟  市工商局
  王世潮  市质监局
  何文其  绍兴电力局
  何起东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周代丽  绍兴银监分局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徐丽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工作任务负责单位参加单位时间要求
1  提出全市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发改、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2010.8
2  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环保、安监等部门2010.8
3  根据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   2010.8
4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发改、经贸、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分别负责   2010-2012
5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经贸委  发改等部门2010-2012
6  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和水价的力度  发改委  经贸、财政、电力等部门2010-2012
7  贯彻落实国家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财政局  环保、税务等部门2010-2012
8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环保局   2010-2012
9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质监、经贸、安监等部门分别负责   2010-2012
10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国土局   2010-2012
11  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出口  发改、外经贸、财政等部门   2010-2012
12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市级以上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发改、经贸、环保等部门分别负责   2010-2012
13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改、经贸、国土、环保、人行、质监、安监、银监等部门分别负责   2010-2012
14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局   2010-2012
15  建立市淘汰落后产能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对关停淘汰企业的经济补偿  财政局  经贸委2010-2012
16  指导、督促地方国有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贸委2010-2012
17  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  质监、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分别负责   2010-2012
18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发改、经贸、财政、国土、人行、税务、安监、银监等部门分别负责   2010-2012
19  向社会公告全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市经贸委   2010-2012
20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市经贸委  市委宣传部2010-2012
21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2010-2012
22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察局   20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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