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实施工业转型升级战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确保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特色产业城市、文化休闲城市、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以省级工业转型升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建设为主线,坚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调节、绩效考评等综合措施,加大对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产业及产品的淘汰力度,加快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实行“五个一律”的原则。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未经核定和超核定污染排放量的企业,所有超环评外设备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生产线及设备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淘汰。
三、淘汰任务
(一)淘汰任务。到2012年底,淘汰落后印染生产能力20亿米、化纤30万吨,淘汰40台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淘汰55座粘土砖瓦窑,淘汰改造落后发电机组5万千瓦以上,淘汰小锅炉200台和小冶炼、小化工企业、设备及其他国家、省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
(二)淘汰重点。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的设备、设施及企业,一批产能过剩、高能耗、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小印染、小冶炼、小化工、小锅炉、小砖窑企业)。
(三)2010年目标任务。一是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淘汰落后印染产能8亿米;淘汰落后化纤产能10万吨;淘汰落后造纸产能0.2万吨;淘汰落后制革产能6万标张;关停粘土砖瓦窑7座;关停落后水泥磨机6台。二是关停淘汰“五小”企业、设备及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其他落后产能。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策约束机制。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严格控制安排省级和国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违法排污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质监、安监等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证照,已颁发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可要求水、电供应企业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给生产用水和用电。
(二)强化“五小企业”淘汰整治。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突出“五小企业”重点,奖罚并用,全力推进。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今年要在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标准,对辖区内“五小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明确淘汰企业及设备名单,于8月26日前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五小”企业一律关停淘汰,至2010年底,要关停淘汰50%以上,对应淘汰而未淘汰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有效的手段加以淘汰。对无故不执行淘汰任务的企业及负责人实行严格的政策措施;对应列入淘汰名单而无故不列入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强化落实奖惩机制。市财政建立总额5000万元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五小企业”为重点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统筹使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排污费收入等,积极安排部分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省政府下达的政府节能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五小企业”淘汰的奖励工作。对过去经合法批准、手续完备的企业、项目,但根据目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需要淘汰的,市政府建立相关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项目、设施设备退出市场的补偿政策,以引导帮助企业顺利实施淘汰、技改或转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