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物价局关于对2012年春节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
(市价字[2011]281号)
各旅游饭店及相关经营者:
为规范海口旅游饭店客房价格行为,保持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53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2012年春节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旅游饭店(包括各类房型)。
二、政府指导价管理时间
2012年春节期间(2012年1月22日至1月28日),春节假期结束政府指导价管理自动解除。
三、政府指导价定价方式和幅度
采用选取基价和限定涨幅相结合的方式。以2011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一)各类客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为基价,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价的10%。
各旅游饭店申报的标房(除套房和别墅外)基期价格在5500元人民币/间及以上的(含各类手续费、服务费,不含价格调节基金),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
对于转型、扩建或新开业等宾馆酒店,基价日的价格不可比或没有基价的,其基价的选取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政府指导价管理配套措施
(一)实行备案管理。各旅游饭店应在规定的涨价幅度内制定2012年春节期间各类客房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于2011年12月28日前报海口市物价局备案,备案表见附表,也可登陆“海口市物价局”网站下载。经核准备案的各旅游饭店各类客房价格将在海口市物价局网站上公布。
(二)实行明码实价。按照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客房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琼价价检[2010]135号)和《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海南省客房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市价字[2010]78号)要求,各类旅游饭店一律采用标价牌(表)方式如实标示各类客房实际销售价格,实际结算价要与标价一致。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物价局将加强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的监测,并于2012年春节期间组织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的专项检查。任何旅游饭店不得突破限定涨幅销售及代销客房,对违反政府指导价管理措施、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海南省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