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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全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风貌改造工作任务,根据《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66号)和《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办发〔2010〕4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的对象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是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项目履行指导、协调职责和跟踪落实情况,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市直有关部门

  1.履行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职责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指导协调改造项目的有关工作方案,落实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要求将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机构及人员名单报送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备案。

  2.健全工作机制情况。建立与各县(市、区)相应部门项目的联系和沟通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跟进,做好相关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每年到地方指导检查和服务不少于2次。要求建立有关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台帐资料。

  3.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要求全面完成市风貌办下达的工作计划。

  4.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要求每月向市风貌办报送本部门月度工作动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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