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报送制度。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等材料报送县移民局和发展改革局。县移民局和发展改革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移民局和发展改革委。每年的12月下旬,县移民局和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本县移民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等材料报送市移民局和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各种数据及相关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恶意谎报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自治区终验”的原则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整理汇编技术文件资料,包括:(1)项目建设工作总结;(2)项目计划下达文件、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3)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送检报告单、施工原始记录;(4)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项目竣工图;(6)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7)审计机构审计报告;(8)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9)历年统计报表;(10)项目档案资料;(11)监理报告;(12)工程旧、新貌照片。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业主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验收所需的完整文件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项目业主接到申请经核验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县级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和移民局组织市级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移民局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业主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经整改初验合格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移民局组织终验。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施工单位方可报帐申请拨付工程余款。同时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给相关行业部门、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管护协会进行管理使用。项目业主、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群众建立工程管护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