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统计局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市经委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降耗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每季度根据全市及各县(市、区)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对全市及各县(市、区)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二)市环保局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对承担全市今年减排任务的项目推进、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月进行分析,及时把握我市减排工作推进情况,形成综合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以及环保局提供的减排工作推进情况,对出现异动情况的县(市、区)及相关企业,市节能减排办、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启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有关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在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启动调控方案,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耗能量削减目标,确定调控企业、项目名单等,并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落实。
启动预警调控的县(市、区)及相关市直部门,每月要将调控进度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办、市统计局。异动情况消除后,市里将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解除预警。
四、调控重点
(一)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未列入今年淘汰计划的,也作为调控重点,提前淘汰;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企业;
(四)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
(五)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企业;
(六)产能严重过剩、耗能总量大、通过调控效果明显的水泥行业。
五、调控措施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采取临时停产、限产等措施,对减排项目推进、运行达不到要求的责任部门进行问责等措施,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节能减排办、市统计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备案。实施方案要包括增量能耗控制目标、调控企业(项目)名单、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