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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用户应做好季节性安全检查工作,每年必须开展春、秋季安全专项检查。重要用户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时,供电企业应积极给予协助。

  第八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积极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的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用户预防性试验工作应尽量安排在用户设备检修或供电设施检修时同步进行,避免重复停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用电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设备,其停开时间,用户应提前与供电企业联系。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 重要用户和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的用户还应具备应对电力中断的应急处置措施,制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用户发生重大用电事故,应立即断开相关电源开关,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通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并可通过供电服务电话或与供电企业联系。

  供电企业接到报告应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分析,若涉及电网安全的事故,应协同安监部门一同分析处理,并在七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设有变电站或配电室的用户应加强值班管理,配备值班电工,值班电工必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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