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经贸发展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产业发展局、各区县经发委:
为进一步加大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根据《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106号市政府令),制定《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完善管理程序,根据《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三条 成立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的安全供用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是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二是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三是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
四是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六是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七是组织拟定本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是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四条 对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有争议的行为,由具有一定资质的电力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团,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做为行政执法参考依据。
第五条 对供电企业和重要用户定期开展供用电检查。根据需要,可开展不定期的临时检查。供电企业要抽调专人协助检查。
第六条 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不安全隐患或缺陷,违反了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向用户发出正式书面整改通知书,限定整改期限,跟踪用户隐患整改情况,并指导、帮助、监督用户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用户应根据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制订分批、分步骤进行整改的计划。对拒不整改的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中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