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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43号)


  为积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完善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着力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就业的稳定性,努力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现就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着力优化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在征得相关邻居和当地社区同意,不影响周边居民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按照所在区域、从事的行业有条件允许创业者将住宅房作为办公或经营场所。允许创业者按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实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
  (二)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绍兴市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市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他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贴息上限为5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展期不贴息。
  (四)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城镇失业人员(包括持证残疾人)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包括持证残疾人)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每吸纳1名城镇失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每吸纳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创办企业并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经人事部门审核,每吸纳1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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