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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检查的通知

  (二)明确工作职责。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实行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1.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各环节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本着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态度,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有关涉及投资概算调整,工程交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办理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过程中需补充办理、补充审批等事项,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尽量简化办事程序,给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为已完工项目尽快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创造条件。
  3.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自查工作的基础上,要做好以下工作:(1)对具备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并在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收集完整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审核;(2)对完成全部工程结算审核的项目,在一个月内整理完整资料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3)对不具备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条件的项目,协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抓紧补办有关手续;(4)对工程结算正在审核项目,因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审核单位意见分歧严重,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申请司法仲裁程序解决工程结算纠纷。
  4.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进一步提高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时效,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已使用超过五年仍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已使用超过三年仍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工作。
  5.对基本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个别非主要资料缺失问题而导致的竣工财务决算未审结项目(如缺批复概算,无法弥补的情况;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建设的已完工程;工程款已付,但未取得正式发票等),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专题协调,给予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
  (三)严肃工作纪律。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好、开展好,做到自查全面,不留死角。对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全面如实汇报,抓紧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定期通报交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收集、整理本部门(单位)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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