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3)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二)各办证单位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中,对有疑问的(主要指属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身份的考生,仅提供《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本人或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定居的,无其它证明材料的;或属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考生,对华侨提供的“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及护照的真伪性不能明确的),于办理“三侨生”证明时间截止后汇总,于2012年3月20日前发函送同级公安局进行核查(见附件3、附件4)。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负责对《居民户口簿》、护照的真伪进行鉴定,对《居民户口簿》中“出生地”、“回国定居”等登记内容进行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三)各办证单位对报考人所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三侨生”证明,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同级招生办以作备查。招生办对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就读学校等信息进行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复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各市(顺德区)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2012年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情况统计表》(附件2)的纸质版(盖章)及EXCEL电子版,《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盖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三侨生证明书”后),已开具的证明书存根、空白证明书、办证小结以及公安部门的核查回函送省侨办侨政处复核。
(四)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顺德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考生学校放入学生档案袋存档,并按附件2要求汇总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如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地方与考生学籍所在地不同的,则由办证地的招生办公室负责转交该考生学籍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五、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注意事项
(一)“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