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市本级由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工作。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的评审认定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制订。
第九条 设立绍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对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人员经评审并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授予其“绍兴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条 主管部门可以从认定的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及工艺美术大师中,优先推荐申请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事部门做好我市传统工艺美术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为保护、发展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市政府设立专项保护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下列来源组成: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款;
(三)工艺美术大师及单位、个人捐赠作品出售(含拍卖)所得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濒临失传的国家、省、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的发掘、抢救;
(二)对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大师的补助;
(三)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收购和征集奖励;
(四)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
(五)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工艺美术活动宣传经费。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从各地实际出发,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强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
第十四条 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