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政发〔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的发掘保护,进一步推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艺术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和技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传统工艺美术发展规划,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相关资料,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活动和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进行保护、管理。
各县(市、区)也应明确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科技、财政、旅游、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制定具体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绍兴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本市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