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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2010―2015年)的通知

  5.防治矿山开采污染,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努力减轻矿山开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矿山开采、加工作业、废弃物堆放、矿石装运过程中的粉尘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的相关要求。按期完成省里下达的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到2015年,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90%以上建成绿色矿山。深入开展以“千矿整治”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到2012年,全市需治理与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98%以上。
  6.大力实施森林碳汇工程。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推进“森林绍兴”建设为抓手,大力开展绿化造林和中幼林抚育,实施阔叶化改造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加快森林城市、城镇、村庄绿化步伐,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碳汇功能。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1%以上,平原地区林木覆盖率提高到16%以上,城市(城镇)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其中绍兴市区达到38.5%以上。
  (五)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
  1.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在现有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和气象监测系统的基础上,优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位,选择性增加大气臭氧、细颗粒物、一氧化碳、有机污染物、大气能见度和灰霾等监测设备,建设覆盖全市的大气复合污染监测网络。到 2012年,基本完成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到2015年,根据省政府要求,完成监测站位建设工作。
  2.提高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水平。加强对污染源大气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全市大气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等特殊污染因子,为污染治理、事故处置及制定恢复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完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利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深入研究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及其传输特征和危害。完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把臭氧、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废气等因子逐步纳入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范围,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4.逐步开展低能见度和灰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区域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根据低能见度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程度和灰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逐步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动态调控不利气象条件生成区域的社会生产和区域交通等活动,尽量降低低能见度和灰霾天气的危害性。防范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依据《绍兴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响应,协调处理突发大气环境应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负责协调与实施各地清洁空气行动。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组织,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将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生态市建设考核体系,对各地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及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挂钩。
  (三)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在“十一五”对二氧化硫进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增加总量控制指标,拓展总量控制范围。根据国家和省的总量控制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形式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辖区内排污单位,建立和完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做到持证排污、依法排污。有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完成减排任务。
  (四)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从空间环境准入、总量环境准入、项目环境准入入手,完善环境准入制度的决策评价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从源头预防大气污染。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新(扩、改)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加强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医药、化工、印染等重污染项目的审批管理,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和建设。绍兴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建立产业转移的环境监管机制,防止将重污染行业转移到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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