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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2010―2015年)的通知

  3.深化阶段(2013-2015年)。巩固和深化区域空气污染治理成果,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大气污染重点问题基本解决,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酸雨、灰霾等污染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优化城区工业布局。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退二进三”、“腾笼换鸟”,按照“集聚、提升、淘汰”的调整原则将印染、化工等重污染企业纳入工业园区统一管理;调整优化全市供热布局,直线距离小于供热半径的热电企业2013年前完成整合;严格限制在城市主导上风向建设热电、水泥、印染、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
  2.完成热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新建和在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锅炉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在确保现有除尘、脱硫设施高效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改造。到2015年,现役35吨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率与脱硫设施投运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控制热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推广应用工业袋式除尘技术,在城市及近郊,工业锅炉和热电厂采用布袋等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
  3.加强水泥行业大气污染整治。严格控制水泥行业粉尘排放,完善水泥企业除尘设施,通过燃烧器改造等技术,逐步降低水泥回转窑氮氧化物排放。到2015年,全市所有水泥回转窑实现氮氧化物减排,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均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4.推进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有机废气排放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加强对有机废气的收集,增强废气净化效果,做到污染物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所有印染企业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定型机废气整治并确保稳定运行。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行业在2015年底前完成有机废气整治。
  5.控制工业锅炉窑炉污染。所有工业锅炉窑炉使用单位都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禁止直接使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鼓励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燃煤锅炉逐步分批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煤气化、水煤浆等其他洁净燃烧技术改造。
  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关闭石灰窑土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淘汰工艺落后的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等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的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底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
  1.加强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从2010年起,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并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
  3.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按照《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56号)规定,加快建设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站,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检测条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方法,到2012年底前全市全面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其中绍兴市区于2010年底前完成,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于2011年底前完成,嵊州市、新昌县于2012年底前完成。各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和省环保厅的委托,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对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视需要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
  4.建立在用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期进行,同步检测率达到100%;经检测、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上路。
  5.切实提高油品质量。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1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建立完善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制度,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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