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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

  (六)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促进林地、林木资产化。以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的,事先应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会同出让方共同向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流转期限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保障收益权。集体统一经营和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应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可实施,流转收益归本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所得的收益归农户所有。要依法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包到户的公益林流转后一般其生态补偿资金及其它收益也归受让人所有。
  (八)落实责任。森林资源承包经营者和流转受让人均应遵守《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合同及档案的管理,明确发包方、承包方、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要签订相关管护协议,明确和落实各方在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管护责任。
  四、建立完善林地、林木流转服务机制
  (九)建立健全服务平台。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流转服务平台,集信息发布、流转交易、权属登记和变更、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规范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交易流转行为。山区乡镇要建立组织,落实人员,指导帮助森林资源流转工作。要积极扶持发展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挥其在资源培育、保护、流通、利用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拓宽林农进入市场、增加收入的渠道。
  (十)鼓励创办家庭林场。要积极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推进规模经营,大力发展生态、高效林业。凡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和林业项目,并加强技术服务。经营业主因生产需要可利用林间空地适当建造管理用房,建造方案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到200亩(含200亩)的,管理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7%;200亩以上的,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5%。所建管理用房不得出租、买卖。林地、林木二次以上流转的,不论部分还是全部流转,所建管理用房随同林权一起流转,不得再建。
  (十一)加快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与财政、金融部门的协作,共同研究林业投融资模式、服务对象、风险应对和贷款流程,并针对林业以生态效益为主,且生产周期长等特点,制定出台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进一步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尽量扩大保险覆盖面。
  (十二)完善林木管理制度。林木采伐经营需由经营者编制经营方案,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开展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允许用材林权利人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凭证采伐林木。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起与家庭承包经营林业相适应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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