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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4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全面推进“森林浙江”建设的意见》(浙委〔2010〕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推进“森林绍兴”建设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30号)文件精神,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我市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森林绍兴”建设,现就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是“森林绍兴”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现代林业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林农增收的有效途径。实行林地、林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林农转产转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林业,促进林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增强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的责任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
  二、明确林地、林木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森林绍兴”目标,创新林业体制、机制,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促使森林资源优化配置,加快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三)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利益调节,效率优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
  三、依法有序开展林地、林木流转
  (四)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凡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不规范的要依法完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愿意流转的要鼓励帮助流转。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对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五)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商品林流转后,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发展优质高效林业。公益林流转后,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森林休闲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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