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成果利用开发。
1.市和县(市、区)编纂出版本地区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录和地名志;
2.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地名管理系统建设;
3.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研制地名公共服务产品。
五、普查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由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部署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
2.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承办省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提出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拟定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3.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4.负责对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验收和成果上报;
5.负责地名普查有关会议的组织和地名普查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
6.负责建立第二次全市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
7.组织编制全市标准地名的图集、地名志等;
8.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承担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越城区地名普查工作的实施。
市委宣传部:指导地名普查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等。
市旅委:负责纪念地、文物古迹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有关地名标志的设置等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地名标准化处理后的有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地名普查经费保障工作,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人事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乡镇、街道土地权属界线图,矿区名称等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1:10000、1:500等比例尺地图的提供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建设中涉及地名变化相关资料,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桥梁)、公共停车场名称,辖区内路、街、巷标志设置信息等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工作,并设置有关地名标志。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类(公路、汽车站、港口、渡口、公路桥梁、隧道)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工作,并设置有关地名标志。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井、泉、峡谷)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工作。